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蓝山县四圭田风电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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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蓝山县四圭田风电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324号)

申请人:蓝山县四圭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利山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7MA4L7HB756

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月形岭村


本机关于2025630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蓝山县四圭田风电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的函》,并组织对《蓝山县四圭田风电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湖南省永州蓝山县境内,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项目区涉及湘资沅上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项目总装机容量50MW,安装风力发电机组11台,新建升压站1座,新建道路14.01公里,沿道路直埋敷设集电线路12.96公里202212月,本机关以湘水函〔2022362号文批复了蓝山县四圭田风电场水土保持方案,原批复水土保持方案土石方挖方62.90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5.64万立方米),填方49.68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5.64万立方米),借方弃方13.22万立方米,设置弃渣场13处,全部为5级弃渣场。工程已于202310月开工,计划于202512月完工

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优化设计、资源化综合利用等原因,导致弃渣场发生了变更,实际共设置弃渣场4处,其中3处为原方案批复弃渣场(2处弃渣场等级由5级提高到41处为5级弃渣场),1处为新设弃渣场(4级弃渣场)。工程实际挖方58.35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5.55万立方米),填方51.85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5.55万立方米),无借方,综合利用1.17万立方米,弃方5.33万立方米,挖填总量较原批复减少2.38万立方米。

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已经开始使用的4处弃渣场开展了稳定性评估,认为弃渣场整体稳定;对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进行了论证,论证结论为本项目对工程布局、线路走向和断面型式进行优化,控制施工范围,减少土石方开挖量,项目建设的各类防护工程、道路碎石路面充分利用项目自身开挖料,实现弃渣资源化利用,总体达到了弃渣减量化、资源化效果。根据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已弃渣的部分弃渣场存在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未落实的情况,如XZ1XZ22个弃渣场暂未修筑拦挡措施;弃渣场截排水措施不完善;弃渣场植被措施恢复不到位。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第十七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建设单位针对变更的弃渣场编报了《蓝山县四圭田风电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蓝山县四圭田风电场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设置方案。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完善弃渣场工程设计,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二)其他仍按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蓝山县四圭田风电场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2362号)执行。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补充完善弃渣场的拦挡措施、截排水措施和植物措施等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永州市水利局、蓝山县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本机关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本机关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本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本机关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永州市水利局、蓝山县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


湖南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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