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酒埠江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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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酒埠江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5〕240号)
申请人:株洲市酒埠江灌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海军 职务: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00445179816R
住所地:株洲市攸县网岭镇
本机关于2025年6月10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湖南省酒埠江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函》,并组织对《湖南省酒埠江灌区“十四五”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醴陵市境内,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项目已于2021年9月开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2025年3月17日株洲市水利局对株洲市酒埠江灌区管理局下达了责令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要求株洲市酒埠江灌区管理局限期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干渠防渗衬砌2.575公里、支渠防渗衬砌10公里、干渠除险加固21.507公里及渡槽、隧洞等设施改造重建,建设64处量测水站,改扩建灌溉试验站1处及配套设施工程等。项目区涉及湘水中上游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总占地面积102.5748公顷,其中永久占地76.5232公顷,临时占地26.0516公顷。本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25.25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8.94万立方米),土石方回填总量23.00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8.94万立方米),借方4.49万立方米(设取土场3处),余方6.74万立方米(由攸县城市防洪城南保护圈闭合达标工程和醴陵市渌水丁家坊段治理工程消纳)。项目估算总投资24906.58万元,土建投资14846.93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02.5748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1016.10万元,其中方案新增574.18万元(含水土保持补偿费102.5748万元)。方案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临时堆存场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建设过程中加强开挖土石方临时堆存管理。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02.5748万元,鉴于本项目已开工,生产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株洲市水利局、攸县水利局、醴陵市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本机关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本机关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本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由本机关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株洲市水利局、攸县水利局、醴陵市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七、本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请你单位按照株洲市水利局提出的限期整改要求切实做好整改,并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严格执行本行政许可决定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坚决杜绝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湖南省水利厅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