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宁远县双龙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4〕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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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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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湖南省宁远县双龙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4〕110号)

人:宁远县双龙水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张平旺     职务: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6447888712K

地:宁远县桐木漯乡双江口村


一、你单位关于双龙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事项我厅依法受理。

二、厅技术评审中心对《湖南省宁远县双龙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以下简称《初设报告》)进行了评审。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初设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提交了《初设报告》(报批稿)。经复核,修改后的《初设报告》(报批稿)基本符合规程规范的规定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基本同意《初设报告》(报批稿),工程概算总投资7285.93万元,总工期18个月,请据此开展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三、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和安全管理监督体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建设资金,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严格验收管理;落实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经费,加强工程安全运行管理。本工程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远县水利局负责,永州市水利局对项目的实施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工程建成后由永州市水利局组织竣工验收。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水利厅

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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