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衡阳松木经济开发区调区扩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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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衡阳松木经济开发区调区扩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4〕38号)

申请人:湖南衡阳松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含茂      职务:管委会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4007947350591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松木经济开发区创业路1

本机关于20241030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衡阳松木经济开发区调区扩区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衡阳松木经济开发区调区扩区水土保持承诺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衡阳松木经济开发区位于衡阳市石鼓区20064月设立,20247月经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发改函202433)批复衡阳松木经济开发区调区扩区方案,同意衡阳松木经济开发区调区扩区,调出426.25公顷,新扩入樟木片299.74公顷,调区扩区后园区总面积为1017.41公顷,位于衡阳市衡阳县樟木乡仁爱村、永升村。本次评估的范围面积为299.74公顷土石方开挖总量1491.30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51.33万立方米),回填总量1491.30万立方米(含表土回填51.33万立方米)无借方,无弃方本次园区规划建设工期:20251月至202912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以及《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该项目采用承诺制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由衡阳松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水土流失防治事项承诺书,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信用责任。

(二)原则同意《报告书》,请据此开展后续水土保持工作。

)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99.74公顷。

)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级标准。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非工业用地林草覆盖率27%,工矿建设区林草覆盖率10%

)基本同意《报告书》新增水土保持总投资4394.20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283.09万元,植物措施投资0.64万元,临时措施投资3116.49万元,独立费用473万元。

三、园区管委会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发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区域评估报告书(报批稿)》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责任主体。督促入驻园区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审批

(二)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统一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其监测成果可供区域内项目共享使用。并按规定向我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应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五)该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省水利厅审批。

(六)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水利厅

202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