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
湖南省水利学会 时间:2024-02-27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普通会员、外籍会员和高级会员。本会会员报经中国水利学会核准备案,也是中国水利学会会员,由中国水利学会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凡维护本会章程,赞成本会宗旨,在水利学科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专业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普通会员:
(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及以上资历的科技人员;
(二)大专毕业工作5年以上,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同等学历的水利科技工作者;具有博士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三)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长期专职从事学会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凡要求入会者,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含专委会),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按章程规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普通会员。
第十条 普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退会自由。
普通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一条 外籍会员。外籍学者,拥护本会章程,由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本会外籍会员,报中国水利学会备案并由中国水利学会颁发外籍会员证。
第十二条 外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优惠得到本会公开发行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二)可自费应邀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可申请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高级会员。凡本会普通会员和外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理事或专委会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并由中国水利学会颁发高级会员证,即为本会高级会员。
(一)具有教授、研究员和相应级别的高级工程师职称且任职5年以上;
(二)在国内外工程界、科技界、学术界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对水利工程建设、科技进步和学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水利专家;
(三)具有较高学术威望或较大影响的本会外籍会员。
第十四条 高级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高级会员除享受普通会员或外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代表本会到国际学术组织任职,参加国外大型学术活动及出国考察。
(二)优先被推荐在国外或地区从事专业技术资格的互认工作。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重大学术活动,以及调研、论证、咨询、建议、评审、鉴定、学术讲座、学术报告等活动。
(四)承担本会或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证由中国水利学会统一印制,并委托我会会籍管理单位登记颁发,个人会员证号即为个人会员号,按中国科协和中国水利学会规范的11位编码编制,严格一人一号,终生不变。末位号表示个人会员的类别,M、F、S分别表示普通会员,外籍会员和高级会员。个人会员可同时为外籍会员和高级会员。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凡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水利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以及科研、教学、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及企业单位等,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团体会员,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
我会亦为中国水利学会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受中国水利学会指导。我省各市、州水利(水电)学会亦为我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国际、国内学术、科普活动,并在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主动开展或参加有关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学术资料和重要学术会议的入场券;
(三)优先承接本会委托的科技咨询项目,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执行本会决议,维持本会权益,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团体会员的会籍管理均由我会负责。当其工作单位变动时,应在我会办理会籍转移登记手续,凭会员证到调入的有关学会组织登记会籍,个人会员证不变。
外籍会员的会籍由中国水利学会统一管理。
留居国外的个人会员仍可保留会籍,由原会籍登记单位管理。如本人提出申请,愿继续保留会籍,则由中国水利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转为外籍会员管理;若本人系高级会员,仍保留其高级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个人会员证。动退会。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发现,按其会籍管理关系,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报中国水利学会备案;团体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