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四等水准测量用于接测高程基点、固定点和洪水痕迹的高程,四等水准路线长度一般应不大于15km,环形路线周长不大于40km。应采用不低于国内水准系列S3级水准仪。(条件不允许时采用S10)三等水准测量一般用于接测基本水准点和校核水准点高程,应采用不低于国内水准系列S3级水准仪。
2.2 四(三)等水准测量要求每一仪器站的允许视线长度不超过100m(75m),前后视距不等差单站不超过3m(2m),测段累计不超过10m(5m),视线高度保证三丝能读数,左右路线高差不符值应为±14
2.3 三等水准路线的支线长度,应不大于45km。在两个二等水准点之间布设三等附和路线,其长度应不大于180km;环形周长不大于300km;测站水准点联测核比降观测高程测量的路线长度不大于2.8km。
2.4 三、四、五等水准测量仪器站观测限差(单位:mm)
等级 |
同尺黑红面读数差 |
同站黑红面所测高差之差 |
左右路线转点差 |
检测间歇点高差之差 | |
三等 |
光学测微法 |
1 |
1.5 |
3 |
3 |
中丝读数法 |
2 |
3 |
3 |
3 | |
四等 |
3 |
5 |
5 |
5 | |
五等 |
4 |
6 |
6 |
6 |
2.5 三等水准往返测量高差不符值的限差,检测已测测段高差之差为±20
2.6 附和水准路线:由一已知高程的水准点起沿一条路线测到另一已知高程的水准点。闭合水准路线,由已知高程的水准点出发,沿一条环形路线(或往返),最后又回到原水准点。支水准路线,由已知高程的水准点出发,沿一条水准路线到测定点的路线。
2.7 大断面测量范围包括水下部分的水道断面测量和岸上部分的水准测量。水道断面测量的结果应换算成河底高程。岸上部分应测至历年最高水位以上0.5~1.0m。漫滩较远的河流可测至最高洪水边界;有堤防的河流,应测至堤防背河侧的地面为止。
2.8 测流断面河床稳定的测站,水位面积关系点偏离曲线应控制在±3%以内,并可在每年汛前或汛后施测一次大断面,河床不稳定的测站应在每年汛前或汛后施测一次大断面,并在每次较大洪水后及时施测国水断面部分。
2.9 起点距测量的方法有建筑物标志法(等距河宽>50 间距1m,否则0.5m);地面标志法;计数器测距法(率定时垂线定位误差不得超过河宽的0.5%,绝对误差不超过1m。超过时,重新率定,回零误差超过1%时,应查明原因并对测距结果进行改正);仪器交会法(包括经纬仪的水平交会法和极坐标法、平板仪交会法、六分仪交会法);直接量距法。
2.10 水深测量方法包括,测深杆测深(测深杆上的尺寸标志,当在不同水深时,应能准确至水深的1%,河底比较平整的断面,每条垂线应连续测两次,当两次测得的水深差值不超过最小水深的2%时,取平均值。超过时增加测次,取符合限差的两次结果的均值,当多次测量达不到限差要求,可取多次平均值。)、测深锤测深(河底平整3%,不平整5%)、铅鱼测深(水深的测读方法宜采用直接读数法、游尺读数法、计数器读数法。当采用计数器读数法时应进行测深计数器的率定、测深改正数的率定、水深比测等工作。水深比测的误差:当河底平整或水深大于3m相对随机不确定度不得超过2%,当河底不平整或水深小于3m相对随机不确定度不得超过4%;相对系统误差应控制在±1%范围内;水深小于1m时,绝对误差不超过0.05m。)、超深波测深仪测深。
2.11 新设测站或增设大断面时,应在水位平稳时期,沿河宽进行水深连续探测。当水面宽大于25m时,垂线数目不得少于50条,小于时垂线数目宜为30~40条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0.5m。